洗钱上游犯罪类型—— 网络赌博

洗钱上游犯罪类型—— 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博彩行为,其类型繁多,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赌钱游戏,一般还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例如赌球、赌马、骰宝、轮盘、网上百家乐等),而现场操作比较复杂的方式就相对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

  与一般意义上的赌博相比,网络赌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但其本质并无二致,且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

目前网络赌博正在中国快速蔓延,由于其不需要场所和现金交易,因此具有更强的诱惑力,参与者数量更加庞大,范围更加广泛。

此外,网络赌博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极易造成资金流失,也为洗钱创造了便利条件。

  据统计,截止2014年,全球共有1400多家大型赌博网站,其中有300多家是中文赌博网站。

自2000年开始,网上赌博活动就在我国开始活跃起来,发展至今已覆盖全国众多省市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网上赌博尤为严重。

2015年,广东成功告破“221”特大网络赌博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网络赌博案,抓获庄家以上的组织成员达1071人。

该网络每个月的投注额就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2014年广州GDP总额的1/4。

  具体操作是参赌人员登录赌博网站并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将赌资打入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虚拟筹码进行赌博,直接与组织者结算,中间无层级结构。

在这种方式中,组织者一般通过直接在境内开设赌博网站并设置赔率和盘口的方式获利,赌资一般在境内流转。

  国内犯罪分子与国外赌博网站取得联系后成为“总代理”,然后逐级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组织,并通过登录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控制下线,组织赌博活动。

在这种方式中,境外赌博网站为吸引代理人,按参赌人员投注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返利;同时,为鼓励代理人发展下线,境外赌博网站还让出一定的投注比例给代理人坐庄获利。

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网络赌博类型,危害极大。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与境外赌场连线,现场直播赌场的赌博活动,然后在国内组织参赌人员与境外赌场同步参赌。

此种赌博根据下注的方式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由参赌人员自己雇佣“马仔”在境外赌场现场进行下注,自己则在国内通过视频和电话进行遥控;第二,由国内犯罪分子组织玩家集中观看视频并现场下注,由组织者当场结算。

  为逃避监测和打击,组织者使用大量他人或假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网上银行功能,先要求参赌人员将投注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打入其制定账户,通过网站在线查询资金到帐后,再通过手机短信将赌博网址、账号、初始密码发给参赌人员,由其登录网站下注;赌博后,组织者根据输赢结果,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扣划和汇转。

  由于境内一些赌博网站只是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因此须与境外同伙交割赌资。

一般先由境内组织者将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制定的境内账户,再由地下钱庄的境外代理人向境外组织者支付等值外币,从而完成赌资的跨境转移。

  组织者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其代为收付赌资。

这种交易方式主要有参赌人员多、涉及地区广、规模化运营的赌博网站使用,与开放型赌博中参赌人员与组织者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转资金相比,其吸引参赌人员更多、赌资更大、危害更深。

  网络赌博起源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因此强化技术手段,以新技术克服技术本身的弊端,有值得尝试的。

为什么现在人都喜欢在网上玩游戏呢?就以血战麻将来说,如果你在玩的过程中突然有事情的话,即使没有人帮你搭把手,但是你还可以启用托管模式。

刘太雷不仅自己吃,而且喜欢邀请其他老师跟他一起吃。

如:通过屏蔽国外赌博网站、取消接入服务等手段限制境内人员登陆。

同时,完善网络赌博的司法取证技术,提高司法裁定水平。

  加大对网络赌博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网络赌博防范意识。

同时通过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减少赌博对群众的诱惑力。

  打击网络赌博需要电信、金融、执法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提升打击力度。

一是电信部门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不断强化互联网许可备案工作,并加强后续经营管理检查,发现赌博网站,应坚决取缔。

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强账户管理与资金交易监测,不得为非法博彩机构开户,对发现的符合网络赌博特征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

三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构应加强侦破与审判力度,从严惩治赌博组织罪犯。